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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翔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时间: 2024-05-22 14:06:01 |   作者: 解决方案

产品介绍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翔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件来源为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对省局移交的两节期间交易涉嫌违法线索开展排查时,发现马鞍山市翔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淘 宝网开设的马鞍山市翔达机械刀片店内“铁屑撕碎机塑料生活垃圾撕碎机彩钢瓦木托盘包装桶油漆桶撕碎机”产品主页内容中有:“撕碎机:高效耐磨、锋利持久、可按照每个客户要求定制”,上述信息内容涉嫌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2021年3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淘 宝网开设的马鞍山市翔达机械刀片店内“铁屑撕碎机塑料生活垃圾撕碎机彩钢瓦木托盘包装桶油漆桶撕碎机”产品主页内容中有:“撕碎机:高效耐磨、锋利持久、可根据客户真正的需求定制”。当事人是根据厂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进行网页编辑的,执法人员对其提供的厂方相关这类的产品说明书进行核查,发现上述说明书内显示:“刀具均采用特种钢材经过锻造生产加工而成,常规使用的寿命长”;“机身十分坚固耐用”,没有得出“锋利持久”的结论。上述商品在当事人淘 宝网店销售记录为零,没有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在其淘 宝网店发布上述产品信息涉嫌夸大所提供的商品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当事人接到我局询问后,立即进行整改,下架相关商品,并对网页内涉及的夸大宣传信息进行删除。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向马鞍山市翔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涉嫌夸大所提供的商品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自由裁量理由等别的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当事人没有违法来得到的,并在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后,立即对其淘宝网店内的涉事产品做整改。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除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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